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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和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事项
时间: 2012-11-12 11:12 |点击次数:

  为规范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工作,以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办理工作,2011年8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相关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发出通知,明确:

  申请人申请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行政受理机构)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终止的决定。准予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在技术审评会议召开前,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应由原申报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注销申报审定情况。

(摘自:SFDA网站 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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