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2012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再次重申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
通知强调,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可申请使用其他辅料进行替换或申请去除相关辅料。替换或去除辅料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无影响,并符合保健食品有关标准规范。申请人应提供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参照《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核实后,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
(摘自:SFDA网站 201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