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特殊药品定点生产审批权下放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2015年7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的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予以批准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批结果应当在审批工作完成后5日内报总局备案。
通知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工作衔接,保障审批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巡查制度,完善非法流失追溯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和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摘自:CFDA网站 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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