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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2-02-17 11:19 |点击次数: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2年2月下旬至6月下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通知》明确,药品生产的重点整治内容为:(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药品批发的重点整治内容为:(1)企业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3)企业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

  药品零售重点整治内容为:(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通知》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或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案件查处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摘自:SFDA网站 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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