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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
时间: 2012-12-26 10:44 |点击次数: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在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几年来,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布局严格审批区域性批发企业,并切实强化日常监管,麻精药品的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进行了调整,并就有关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同时,可以向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调整后未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不得再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摘自:SFDA网站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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