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年底前完成
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同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也将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并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
由于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并规定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摘自:医药经济报 2013-04-22)